原告吴某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罗某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易某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大波,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上诉等,代为领取发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专利技术转让费、专利技术使用费等相关资金。
被告茶陵县恒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X镇龙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恒宇化工有限公司厂长,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签法律文书、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反诉。
委托代理人沈晖,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罗某某、易某某与被告茶陵县恒宇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罗某某、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