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强字第X号
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北二环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国栋,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上海宝威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福楼XB室。
委托代理人陈柚木,上海市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上海宝威船务有限公司立即向请求人交付编号为x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一份及编号为x的报关单一套。本院受理后,请求人于2006年3月15日以被请求人自愿履行给付义务,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0元,由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康维奇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