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漯河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翔公司)与漯河市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龙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宏献;被上诉人漯河市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旗、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