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海保字第X号
申请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x”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刘某乙,200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所属的“x”轮在吴淞口附近水域撞沉“皖望江拖428”轮,船员刘某见在碰撞事故中失踪。申请人系失踪船员刘某见长子,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上海港的“x”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85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刘某甲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x”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50,000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