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强字第X号
请求人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负责人柏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
被请求人上海兰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科技京城西楼X。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骏,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请求人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请求人上海兰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一案,请求人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请求人向请求人交付编号为x的提单一份和编号分别为x、x的两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同年4月30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已履行交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请求人负担。
审判长康维奇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