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乐法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乐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某、韩某某夫妻于1997年9月生育一男孩,2002年4月又计划外生育一女孩,属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乐镇计征字[2005]第X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决定对被告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x元。该通知书依法送达后,两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复议又不自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韩某某夫妻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乐镇计征字[2005]第X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即责令两被执行人王某某、韩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x元。
本案申请费27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韩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
审判长洪和木
审判员李长河
审判员邵小青
二00六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