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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认为案情较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1日10时30分,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刘春阁在新郑市X镇伟达快运配货处,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前去抓捕网上逃犯高××的新村派出所民警高某×、李××、赵××、兑××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将民警高某×拉至旁边的机械加工店,用切割机将铐住高某×和高××的手铐切割开,致使高××当场脱逃,高某×受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10时30分,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刘春阁在新郑市X镇伟达快运配货处,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前去抓捕网上逃犯高××的新村派出所民警高某×、李××、赵××、兑××依法执行公务,刘春阁强行将民警高某×拉至旁边的机械加工店,用切割机将铐住高某×和高××的手铐切割开,致使高××当场脱逃,高某×受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2010年1月31日上午10左右,他嫂子刘春阁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在赵家寨路口绑架他哥。他就开车从千户寨到赵家寨路口,看到路口很多人,有辛店派出所民警、辛店巡防队员、交巡警五中队的民警以及很多群众,有一辆黑色轿车,旁边站着几个人,他过去问干什么的,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人说是新村派出所的民警,是来抓网上逃犯高××的,并拿出证件让他看,他就一直拉着这个人不让走,后来他看到他哥高××从路南一个修理部骑一辆摩托车向东走了,他才松开拉新村派出所民警的手。

2、同案犯刘春阁供述,2010年1月31日上午9点多,她和丈夫高××到伟达快运配货处,有几个人拉着高××往车上拉,她就过去抱着高××不让这些人往车上拉,有一个人用手机对着她录像,她把这个人的手机夺了,又有一个人出示一张高××上网追逃证,上面还有高××的照片,知道这些人是民警,当时很生气,她就抓住这张上网追逃证撕碎了。这时群众把这些人围起来了,围观的人也很多,旁边还有人起哄,她拉着高××和一个年纪比较大的民警到旁边一个加工点,因为高××和这个民警带着一副手铐,民警被堵在外面,她用电锯把手铐锯开了,并给高××一把摩托车钥匙让其快跑,高××骑着摩托车跑了。

3、被害人高某×陈述,2010年1月31日上午9点许,他们派出所获悉网上在逃犯高××驾驶一辆货车在辛店镇一货运部准备出车,副所长李××带领他和兑××、赵××四人携带拘留证和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前往抓捕,当场向高××表明身份并出示拘留证,高××激烈反抗,副所长命令他将手铐的另一端戴在自己手上,准备将高××带上车时,遭到高××的妻子、兄弟及亲属的阻扰,副所长李××再次向他们表明身份、出示拘留证和网上在逃人员登记表,高××的妻子大骂并将网上在逃人员信息表夺过去撕碎,摔到李××的脸上,高××大喊给治红叔打电话喊人,李××一看情况紧急就打110求援,等待110指派民警到来,这时,高××的妻子钻进车内让他把铐在他和高××的手铐打开,他不打开,高××的妻子就趴在他的左手上咬了一口,赵××用手机进行录像记录,高××的妻子将手机夺走放在自己口袋内,高××的兄弟对赵××进行殴打。他们一边向高××的亲属和围观群众解释,一边等待110的救援,辛店派出所民警赶到后事态仍然得不到控制。这时,高××的治红叔自称是辛店巡防队长带着几个穿巡防服的人到来,说他们是土匪,他们出示在逃人员登记表,高××的叔说是假的,并煽动群众起哄。他被高××的妻子、亲属拉下车,拖到一个维修部内,用切割机强行将铐在他和高××手上手铐切开,致使高××逃跑。

4、证人兑××、李××、赵××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高某×陈述的内容相一致,并且能够相互印证。

5、证人高××证实,他去货运部门口时,被几个人戴上手铐拉到车上,他妻子刘春阁抱着他,不让这些人带他到车上,围观的人很多。

6、证人高某乙证实,他在家里,刘娜给他打电话说双岭岗的人绑架高××,他就到现场看到很多人围着一辆黑色轿车,他儿子高××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带着手铐,交警队、派出所的民警和村支书都在场。围观的人让这些人都到辛店派出所去。后来听人说高××跑了。高××是他的儿子,因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犯。当时他想着是梨河的人绑架他儿子,后来到辛店派出所知道是公安局民警在抓他儿子。

7、证人翟××证实,他买菜回来看到他的店前围了很多人,有人喊、有人去屋内锯手铐,他就赶快挤到屋内,屋内有7、8个人,他赶紧把切割机的电源关了,让人都出去,没有人听,结果又挤进来几个人,有人把电源打开用切割机锯手铐,手铐铐着一个年轻人和一个年龄较大的人,年龄较大的人不让锯手铐,有两三个人强行按着这个年龄较大的人的手,把手铐锯开后,人都出去了,有两个妇女看着这个年龄较大的人不让出去,这个年龄较大的人的手都肿了。当时他很害怕就没有出去。

8、证人高×某证实,高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梨河镇的王德树要把其儿子高××绑架走,他就带领三个巡防队员赶到现场,看到一辆福特车跟前围了很多人,高××的老婆刘娜、父亲高某乙和兄弟高某甲煽动群众拽住不让车走,又看到高××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带着一副手铐,他问旁边几个人是哪里的,这些人说是派出所的,也没有证件。这时辛店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说这些人是新村派出所的,巡警五中队的民警也赶到了,这时有一个人骑着摩托车把高××带走了。

9、物证、手机照片及割断的手铐照片。

10、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高某×系轻微伤。

11、书证,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春阁已判处刑罚;本院(2005)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被告人高某甲应当在此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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