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历某某,男,21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历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历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历某某用自配的钥匙在罗山县华联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白色电动车,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某。
(二)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历某某用自配的钥匙盗窃周坤停放在罗山县X镇文化馆的“大阳”牌红色踏板125摩托车,后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425元。
(三)2009年10月2先缟唬姹烁吕车盟杂渥呐康自粒缘衤ビs停放在罗山县X路口的“五羊本田”黑色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伟,经鉴定该车价值3669元。
(四)2009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历某某用自配的钥匙盗窃鲁正新停放在罗山县中医院住院部大厅的“宗申”牌黑色斜梁助力摩托车,后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雷胜,经鉴定该车价值2880元。
(五)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历某某用自配的钥匙盗窃吴永实停放在罗山县中医院住院部楼下的“鸿道”牌摩托车,后将该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雷胜,经鉴定该车价值2888元。
(六)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历某某溜门入室盗窃罗山县X街袁道口陈建华的一个数码相机,经鉴定该相机价值840元。
(七)200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历某某溜门入室盗窃罗山县X街袁道口陈建华的一台“惠普”牌手提电脑、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该电脑价值3678元,手机价值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