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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X室B。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通恒大厦102A。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哲,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X室A。

法定代表人林某。

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5元,减半为人民币2227。5元,由上诉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李澜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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