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
张某某因与开封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银岭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权属证书违约金。该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银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保军、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