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因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因被告脾气不好,与原告家人无法相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于1996年5月11日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3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一×;2008年农历10月1日生育次女,取名姚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达14年之久,且生育两个女儿,足以说明双方曾经拥有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坚持离婚,并且拒绝调解,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被告否认感情破裂并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韶君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