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成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美国籍,住(略),布鲁克林区,欧文顿大道X号X楼。
2002年8月15日,申请人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美国纽约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蔡传桂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2年1月28日作出的x/X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解除蔡传桂与郑某某的婚姻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纽约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上述案件的x/X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国纽约最高法院婚姻法庭第x/X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梁群
审判员何岗
代理审判员陈兵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