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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时间:2003-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成民初字第519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成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住(略)。

2003年5月22日,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对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结果是:陈某和陈某离婚。离婚证书载明:判决生效日期为2003年1月11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法院档案号:02-FP-x),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院档案号:02-FP-x)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梁群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曾英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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