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成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住(略)。
2003年5月22日,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对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结果是:陈某和陈某离婚。离婚证书载明:判决生效日期为2003年1月11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法院档案号:02-FP-x),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院档案号:02-FP-x)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梁群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曾英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