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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开封县公路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运、刘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上诉人杨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运、刘某、被上诉人开封县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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