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运、刘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上诉人杨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运、刘某、被上诉人开封县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