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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邹某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4-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非执字第32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清流县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计生征字(2004)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x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04年10月22日前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x元及本案执行费和执行费用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邹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罗某发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赖跃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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