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2005年6月8日,申请人段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3日作出的第03-FP-x号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段某与张东霞离婚,并于X年X月X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2日作出的第03-FP-x号离婚判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第03-FP-x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刘建敏
代理审判员李源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