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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114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州智邦经济信息开发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职务主任。

被告龙岩市旅游局,住所地龙岩区新罗区X路。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3月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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