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州智邦经济信息开发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职务主任。
被告龙岩市旅游局,住所地龙岩区新罗区X路。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3月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地图出版社、龙岩市旅游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