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威英博(湖南)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百威英博(湖南)啤酒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0)蒸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百威英博(湖南)啤酒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以合同履行地在衡阳县为由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是错误的,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凌某某起诉上诉人百威英博(湖南)啤酒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货款,而上诉人系外资企业,且坐落地在湖南省长沙市,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0)蒸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审判员王洪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