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黄某敏,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又名余某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卢江昌、陈某某,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2月2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了x。X号“印度女神”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为开发该产品投入巨额开发资金,产品刚上市,就遭被告仿制,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余某某自愿承认其侵犯了原告黄某某的x。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余某某自愿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x元,于民事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同意在法院的监督下,销毁侵权产品;
四、原告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诉讼保全费630元均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灵石
审判员林勤
审判员曾聆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李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