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街X号X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庄甘露,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厦门市湖里区环海湾音像制品店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步升公司)与被告许某某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甘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1月28日在被告许某某经营的厦门市湖里区环海湾音像制品店购买其销售的名称为刘某英专辑《听说﹖》、SHE专辑《x安可﹗﹗》、动力火车专辑《就是红--光辉全记录》共三种CD光盘,原告发现《听说﹖》盘1的第2-11首(共10首)曲目、《x安可﹗﹗》盘1中的第1--10首(共10首)曲目、动力火车专辑《就是红--光辉全记录》盘1中的第1-17首(共17首)曲目及盘2中的第2、6、7、9、12首(共5首)曲目由原告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原告从未许某上述光盘上标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由原告享有独家发行权的这些曲目,被告许某某销售上述3张光盘侵犯了原告步升公司对上述专辑和曲目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厦门日报》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承担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x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某英专辑《听说﹖》的诉讼请求,并将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降低为人民币x元及承担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05)原鹭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05年1月X号在被告处购买3种CD光盘。
2、上海市静安区公正处(2004)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享有S.H.E《x》专辑及其相应10首歌曲的中国大陆的独家发行权。
3、上海市静安区公正处(2004)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拥有动力火车专辑《就是红光辉全记录》及其相应27首歌曲的中国大陆的独家发行权。
4、涉案3种正版CD光盘各一张,证明原告享有涉诉曲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
5、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发票,证明原告支出其他费用x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未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本院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于2004年10月29日出具的《会员录音/录像音响制品权利认证书》认定,《S.H.E-x安可﹗﹗》专辑中国内地区域的权利人为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该专辑包括的曲目及其表演着词曲作者如表一所示:
序号
曲目
表演者
曲作者
词作者
曲长
1
候鸟
S.H.E
周杰伦
方文山
2
痛快
S.H.E
左安安
施人诚
3
我爱你
S.H.E
x/x/x
姚若龙
4
别说对不起
S.H.E
x,x
俞方
5
斗牛士之歌
S.H.E
左安安
姚若龙
6
对号入座
S.H.E
x
于光中
7
金钟罩布杉
S.H.E
x
x
8
大女人主义
S.H.E
曹格
徐世珍
9
不在场
S.H.E
王美连
李焯雄
10
保持微笑
S.H.E
黄威雨
施人诚
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授权x处理《S.H.E-x安可﹗﹗》专辑盒带(MC)和激光唱片(CD)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澎金马地区)家庭用录音制品几赠送家庭用制品之事宜,同日x将上述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澎金马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授权给EMI百代音乐有限公司,EMI百代音乐有限公司又授权给步升公司。上述授权期间均为2004年10月20日至2007年10月19日。该专辑有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获准进口,批准日期为2004年11月4日,批准文号为文音进字(2004)X号。著作权合同登记号为国权音字X-X-X号。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于2004年11月5日出具《证明书》,证明《S.H.E-x安可﹗﹗》录音制品系其与步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引进出版发行,步升公司作为该录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人,有权利有义务以自身的名义,针对相关的侵权现象,进行调查取证,发出警告信,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它维权法律行为。
200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审音[04]X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批准动力火车专辑《就是红--光辉全记录》版权提供单位为百代唱片有限公司,进口单位为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批准文号为:文音进字(2004)X号,该专辑包括的曲目如下:
1、彩虹;2、大雨;3、眉飞色舞;4、分手快乐;5、他一定很爱你;6、流沙;7、至少还有你;8、你把我灌醉;9、黑色幽默;10、不如跳舞;11、绿光;12、打开天空;13、除了爱你还能爱谁;14、无情的情书;15、忠孝东路走九遍;16、我不知道;17、想你是临睡的习惯;18、镇守爱情;19、冲动;20、再见我的爱人;21、背叛情歌;22、明天的明天的明天;23、外套;24、醉酒的探戈;25、当;26、不甘心不放手;27、再会吧!我的心上人。
百代唱片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授权步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发行动力火车专辑《就是红--光辉全记录》。授权期间为2004年4月2日至2006年4月1日。该专辑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获准进口,著作权合同登记号为国权音字X-X-X号。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于2004年7月5日出具《证明书》,证明动力火车专辑《就是红--光辉全记录》录音制品系其与步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引进出版发行,步升公司是该录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人,有权利有义务以自身的名义,针对相关的侵权现象,进行调查取证,发出警告信,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它维权法律行动,权力期限自2004年4月29日—2007年4月28日。
2005年1月28日,步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庄甘露在被告许某某经营的厦门市湖里区环海湾音像制品店购买其销售的名称为刘某英专辑《听说﹖》、SHE专辑《x安可﹗﹗》、动力火车专辑《就是红--光辉全记录》三种CD光盘,上述光盘实物由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封存。
根据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厦门市湖里区环海湾音像制品店业主是许某某,系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厦门市湖里区X路X号之X号店。
本院认为,原告步升公司经授权,取得SHE《x安可﹗﹗》、动力火车《就是红--光辉全记录》等专辑及其相关曲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步升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在中国大陆地区侵犯上述专辑及其歌曲发行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许某某未经原告许某,销售非法复制的上述录音制品,且未证明其销售的录音制品有合法的来源,被告许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步升公司依法享有的包括发行权在内的著作权,被告许某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步升公司提出的被告许某某应在《厦门日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因赔礼道歉是非财产性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本案中被告许某某主要侵犯的是原告有关财产性质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无法计算,本院根据被告侵犯著作权歌曲的数量和原告为调查侵权、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提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
害原告步升公司发行权的SHE《x安可﹗﹗》专辑、动力火车《就是红--光辉全记录》专辑等录音制品;
二、被告许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步升公司经济损失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步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由原告步升公司负担297元,被告许某某负担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聆
审判员林勤
审判员刘某珍
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李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