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204-X号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新城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百洋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橘园洲标准厂房16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百洋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百洋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百洋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5元由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