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金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鑫蓝天量贩超市,住所地福清市融城西门桥溪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云善、林某某,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鑫蓝天量贩超市、郑某某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清市鑫蓝天量贩超市、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清市鑫蓝天量贩超市、郑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