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X镇蛟乙塘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长娜,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大利嘉城日盈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州台江大利嘉城A1-X号。
负责人潘某某。
被告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镇X村麒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大利嘉城日盈家用电器商行、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大利嘉城日盈家用电器商行、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大利嘉城日盈家用电器商行、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5元由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青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