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黄毅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