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关麻公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海,福建俊采集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畲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云英、杨某某,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5元由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