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曹某某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案
时间:2006-09-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726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X街西50-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鸿强、陈某,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钟晞鲲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谢达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