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209-X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骏玮,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