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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蔡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成民初字第209-1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209-X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骏玮,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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