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德馨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四川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住(略)。
被告四川省宏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南四段十号天嘉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馨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宏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德馨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宏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德馨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市德馨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宏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深圳市德馨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钟某鲲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李某平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