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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014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本金,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元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铁路货运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萨尔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鳄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某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格萨尔王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本金、被上诉人泰鳄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6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履行;

二、格萨尔王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支付泰鳄公司3万元人民币;

三、格萨尔王公司已支付给泰鳄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及7万元许可使用费不再退还;

四、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再发生其他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x元,由泰鳄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x元,由格萨尔王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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