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本金,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元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铁路货运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格萨尔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萨尔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鳄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某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格萨尔王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本金、被上诉人泰鳄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6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履行;
二、格萨尔王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支付泰鳄公司3万元人民币;
三、格萨尔王公司已支付给泰鳄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及7万元许可使用费不再退还;
四、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再发生其他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x元,由泰鳄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x元,由格萨尔王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