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阎某某诉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阎某某,女,汉族,36岁。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36岁。

原告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某某诉称:2010年4月21日15时05分,刘某某驾驶牌号为豫x的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X街由东向西行使,停至保全街事故地点开车门时碰到骑电动车正常行使的阎某某,造成阎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医院诊断治疗,共花各项费用人民币1882.4元。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阎某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不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也受到了损害,被告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阎某某医疗费456.4元、误工费826元、停车费1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费500元,共计238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15时05分,被告刘某某驾驶所有人为李若讷的牌号为豫x号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X街由东向西行驶,停至保全街事故地点开车门时碰到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阎某某,造成阎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诊断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456.4元,诊断意见为:车祸外伤1、左手腕软组织损伤;2、右肩软组织损伤;3、骶尾部软组织损伤。处理意见:1、注意休息;2、药物治疗;3、一周后复诊;4、不适随诊。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阎某某无责任。后原、被告双方因民事赔偿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阎某某医疗费456.4元、误工费826元、事故抢险费60元、停车费4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共计2382.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4月27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826元。原告为处理此事故支出事故抢险费60元,停车费4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豫x号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刘某某的驾驶证及相关的身份证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诊断证明、挂号费收据、医疗费票据、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业务支撑中心出具的误工证明、原告的工资表、停车费票据、事故抢险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与原告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阎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作出被告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阎某某无责任的认定,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依其在该事故中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事故抢险费、停车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事故抢险费、停车费数额应以票据为准,分别为456.4元、60元、4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原告的误工时间按照6天计算为宜,原告因误工6天实际减少收入82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8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中并无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阎某某医疗费456.4元、事故抢险费60元、停车费40元、误工费826元,共计138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惠红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晶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