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升、黄某彪(均已判刑)将冯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冯某某之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黄某升、黄某彪的供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1某某、王2某某、王3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且其家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