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3日上午,庞某某与民权县X镇X村的杨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庞某某用拳头将杨某眼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赔偿协议、收到条、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