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台湾高雄市,文化程度小学,住(略)。现暂住清远市X镇X村。2004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佛山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05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7日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旭阳、代理检察员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欲通过在废五金内夹藏的方法走私进口不锈钢、电子元件、旧机器等货物,并委托三水外贸开发有限公司报关进口。2002年1月26日,三水外贸开发公司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进口废五金资料,持南海畜产公司的报关单证及南海江鑫五金厂的批文向三水海关申报进口废五金时,因涉嫌伪报被海关查获。经海关核计,涉嫌走私货物计税价格为人民币135.62万元,偷逃税额人民币12.78万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表示对起诉书没有意见。提出其年老多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人民币12.7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2004年9月15日,侦查机关对张某某进行布控,同年10月10日在珠海拱北边防检查站将入境的张某某抓获归案。案件侦破后,以上涉案物品已由侦查机关佛山海关缉私分局先行变卖,变卖款为91万元,暂扣于佛山海关缉私分局。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了,经法庭调查程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清远市清城区龙塘宝大五金厂(下称宝大厂)是个体户,由其具体负责经营。2001年12月份,其委托鼎盛金属厂的阿凤报关进口6个柜的废五金(废旧电线),里面夹藏有不锈钢、钻机注塑机。其与台湾方面约定的夹藏暗号是:蔡红板代表不锈钢,杜寄蓝色二栈板代表注蜡机,大丰代表钻床。其将暗号改成废五金,然后重新制作6份清单,叫阿凤帮忙报关。其没有告诉阿凤里面有夹藏。
2、证人雷彩霞(宝大厂会计)证言称,宝大厂的老板是张某某,其在台湾或内地组织货源后,将清单传到厂里,这一类的资料都是从台湾传真过来的,张某某接到台湾的传真后自己制作货物清单交给其传真给委托代理报关的公司。
3、证人赖坤洪(原鼎盛金属厂法人代表)证言:“2001年12月份,张某某通知我厂会计梁金凤说有6个柜的废五金要找人代理报关进口,货源由张某某在台湾组织,然后将货物品种传真给梁金凤,梁再传真给何广兴,由何广兴申报进口。2002年1月该批货物在三水海关被查扣,张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夹藏了不锈钢。张某某委托我办理的有12柜货物,2002年1月28日有6个柜在宝大厂卸货时被清远海关查扣,另外还有6个柜在三水码头未清关。张某某说都夹藏有不锈钢。”
4、证人梁金凤(鼎盛五金厂会计)证言称:“2001年底,联系张某某、何广兴进口废五金的事情,由张某某组织货源,何广兴报关进口。由张某某厂的会计阿霞将要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传真给我,我再如实传真给何广兴。有6个柜清关后被查扣了,剩下没清关的不知道在哪里。所有的货柜资料上写的都是废电线、废五金等。”
5、一组证人证言——证人叶志强(原任南海畜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邹剑英(南海畜产公司职员)、杨保忠、陆阳(南海大沥江鑫金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广兴(三水外贸开发公司职员)、梁启初(三水外贸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1年年底至2002年年初间,鼎盛金属厂法人代表赖坤洪接受张某某委托报关后,转委托三水外贸开发公司何广兴办理报关手续。何广兴接受委托后,用南海大沥江鑫金属有限公司的批文和南海畜产有限公司的报关单证为张某某报关进口废五金两批12柜货物。其中第一批6柜货物从清远海关进口(后来被清远海关查获,被行政处罚)。第二批6柜与南海邝日沛的5个货柜共11柜的废五金一起向佛山海关三水办事处申报进口(邝日沛的5个货柜没有夹藏,张某某的6个货柜有夹藏。)。在第二批货清关时听说第一批货出了问题,便问张某某,张某某承认12柜货均夹藏有不锈钢。
6、辨认材料
(1)被告人张某某辨认查获物品的照片。
(2)证人何广兴、梁启初、梁金凤辨认货柜资料及提单。证实张某某委托赖坤洪的公司,赖坤洪的公司转委托三水外贸公司何广兴代理报关进口废五金的具体品名是:电线、铁线、铝皮、马达、发泡线、变压器。
(3)证人雷彩霞辨认货柜资料及传真件。证实其按照张某某提供的货物清单,传真给鼎盛五金厂梁金凤接收。每一货柜的具体货物名称有电线、铁线、铝皮、马达、发泡线、变压器。证实从台湾传真到宝大公司的传真件上写有暗语。
7、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数据查询、三水报关公司的报关单表头、南海畜产代理报关委托书。证实本案的货物已向佛山海关三水办事处申报,申报的品名是废五金、废电线、废电机、铝废塑料。
8、海关检查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委托报告单。证实2002年5月29日,海关现场检查申报废五金的11柜的货物,发现其中有5个货柜夹藏有不锈钢等物。
9、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海关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证实本案走私货物的价格为x.74元,偷逃税额为人民币12.78万元。
10、清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2年1月24日,宝大厂通过南海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三水报关公司申报进口的6个柜的废五金货物夹藏有不锈钢等物品。同月28日,该批货被查获,经核,偷逃税额x.77元。清远对宝大厂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11、佛山海关缉私分局的扣押物品先行拍卖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本案涉案物品已被侦查机关佛山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并已先行拍卖,拍卖变价款为人民币91万元,暂扣于佛山海关缉私分局。
12、身份材料——张某某身份证件、南海畜产营业执照、大沥江鑫公司登记材料、宝大五金厂登记材料、清远进田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3、抓获经过、案件的查获经过、海关三水办事处关于案件情况的说明、三水海关公告。证实案件的破获经过以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被告人在庭上提供病历等资料,证实其多病在身。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提供虚假的货物清单委托他人报关,以进口废五金为名夹藏不锈钢、电子元件、旧机器等货物,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走私货物全部扣押在案,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暂扣于侦查机关的涉案货物变卖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上提出其年老多病,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依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佛山海关缉私分局的涉案货物变卖款人民币91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人民陪审员谢毅丹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