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