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胡某俊。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5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