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2日11时05分,在本市X路、万镇路,被告牌照号为沪x的大货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应于2010年7月1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人民币2497.9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