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钟某
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对上海市X路X弄X号乙X室房屋的查封。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乙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周某名下。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唐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