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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吴某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

被告吴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姚某(2005年12月2日去世)与被告吴某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被告吴某与被继承人于2004年1月协议离婚,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姚某名下,现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姚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姚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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