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其他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本案所涉争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