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2010年8月26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