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扬州市龙源旅游用品厂,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X镇工业园牙刷城。
投资人袁启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飞,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春松,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靓玲旅游用品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工业园通州路西。
投资人许庭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原告扬州市龙源旅游用品厂与被告扬州市靓玲旅游用品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扬州市龙源旅游用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徐广飞,被告扬州市靓玲旅游用品厂法定代表人许庭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市靓玲旅游用品厂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立即从本单位网站上移除本案涉案图片;
二、被告扬州市靓玲旅游用品厂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扬州市龙源旅游用品厂损失人民币4487元;
三、自此因被告扬州市靓玲旅游用品厂使用原告扬州市龙源旅游用品厂宣传画册而引起的纠纷全部解决,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扬州市靓玲旅游用品厂在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黄洋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