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尹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4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尹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尹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原告朱某所有;
三、现在被告尹某名下的牌照号为冀x的途安轿车一辆归被告尹某所有;
四、被告尹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朱某所有。原告朱某支付被告尹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7万元,其中人民币46万元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万元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
五、被告尹某应于2010年7月31日配合原告朱某办理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于2011年1月31日前迁出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同年7月31日前将户籍迁出该处;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