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朱骏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