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第三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周某、周某、第三人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