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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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53岁。

委托代理人于德水,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林亚,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股权出让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在天源石料厂10%的股权,转让金x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支付给被告转让金x元。原告自始从未参与石料厂的任何经营活动,后经到工商局查询得知被告与天源石料厂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出让其根本不存在的股权,骗取原告财产,显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6日签订的股权出让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金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伟

审判员李启昱

审判员朱智勇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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