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12月23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J-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路桥东区停车场驶往峰江。17时55分许,途经路桥区X街X路,与前方钟世奎所骑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钟世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台公交路(2006)认字事故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以电话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顺等人证言;尸体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书证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3日起至2007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