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音速录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号。
负责人卞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超音速录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