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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和黄××、豆××等人到安阳县X镇聚众赌博,豆××输掉随身携带的现金后向黄××出具了十六万元欠条。随后,豆××拿出两万元将欠条销毁,黄××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退出所得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豆××、田××、王××、张××证言、协议书及借款条、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所得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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