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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秦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王斌、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0月28日晚,石XX、党XX、石XX(三人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焦作市X街,将焦XX停放在自家开的天下第一粉店门前的飞鸽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50元。刘XX(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等人明知该车为被盗赃车而介绍销售。案发后,焦士刚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石XX、党XX、焦XX、刘XX、焦XX证言、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9年10月31日凌晨,石XX、石XX(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祥云网吧,将姚X停放在网吧门口的普利司通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刘XX、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等人明知该车为被盗赃车而介绍销售。案发后,姚X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石XX、刘XX、焦XX、李XX、姚X证言、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9年10月28日晚上,石XX、党XX、石XX密谋后窜至焦作市X路,将李XX停放在塔南路X路立交桥西边的蓝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刘XX、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等人明知该车为被盗赃车而介绍销售。案发后,李XX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石XX、党XX、刘XX、焦XX、李XX、李XX证言、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石XX、党XX伙同石XX密谋后窜至焦作市X路,将张XX停放在卡丁台球俱乐部门口的黄某金箭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20元。刘XX、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车为被盗赃车而介绍销售。案发后,张XX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石XX、党XX、刘XX、秦XX、张XX证言、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4次,价值5960元;被告人秦某某介绍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3次,价值384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均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共同介绍销售赃物,系共同犯罪,其二人均自愿认罪,对其二人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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