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逮捕,现在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金万利油脂公司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鲁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将鲁某某左耳部打伤,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某陈述,证人穆某某、梁某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已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威
人民陪审员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杨永才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欣